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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国内首次明确 非旅行社均可依法招徕游客┃旅行社的营销变革

时间:2025-11-12     作者:李志轩【转载】   来自:李志轩

新修订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旅游条例(2025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10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对旅行社业外委托招徕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委托社(组团社)可以委托所有的非旅行社经营者依法从事包价旅游产品的代理招徕业务,这对旅行社的营销模式产生巨大影响,特别是对于文旅深度融合的包价旅游产品,还可以依法委托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等公共文化场馆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以外的其他经营以包价旅游服务产品招徕旅游者的,应当事先取得组团社的委托,并在招徕时向旅游者明示组团社信息、招徕委托书以及包价旅游服务产品的内容和标准。招徕的旅游者应当由组团组织出行。

“受托经营者承诺的包价旅游服务产品的内容和标准,组团社不得拒绝作为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

 

引用黄恢月老师《新修订的<浙江省旅游条例>的亮点和创新—以旅行社业务经营规则为例》一文观点:“对于旅行社业务的委托招徕,包括旅行社业务的业内委托招徕和业外委托招徕。《旅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规范了旅行社业务的业内委托行为;旅行社业务的业外委托招徕规则尚处于空白。本规定是首次对旅行社业务的业外委托招徕作出规定:一是旅行社业务的业外委托招徕,应当是显名代理。受托人不仅要得到旅行社的委托,而且还必须将委托信息明示于外,让潜在旅游者知晓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二是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招徕的旅游者,必须交由委托人提供后续的组织、接待服务,而不得将旅游者交由其他旅行社提供后续服务。三是委托人要概括承受受托人向旅游者作出的承诺。受托人在招徕者中向旅游者作出的承诺,不论该承诺是否为委托人授权,都必须由委托人承担。”

 

《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该法规范了旅行社业务的业内委托行为,而对旅行社业务的业外委托招徕行为现行旅行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比较模糊。当然,溯源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一)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二)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也能得出旅行社可以依法委托旅行社以外的其他经营者从事包价旅游产品的代理招徕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规定的“旅行社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既包括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也包括无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只要从事包价旅游产品招徕业务,都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对于“旅行社以外的其他经营者”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未事先取得组团社的委托进行招徕,或者未在招徕时向旅游者明示组团社信息、招徕委托书以及包价旅游服务产品的内容和标准的”,依照《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旅行社以外的其他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事先取得组团社的委托进行招徕,或者未在招徕时向旅游者明示组团社信息、招徕委托书以及包价旅游服务产品的内容和标准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委托社(组团社)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组团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拒绝将受托经营者承诺的包价旅游服务产品的内容和标准作为包价旅游合同内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值得称道的是,《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发挥旅游服务功能,支持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依法用于旅游经营。”如果旅行社开发的是文旅部门鼓励支持的“将优秀传统文化、地方特色文化、红色文化融入旅游的包价旅游产品”,是“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包价旅游产品,是将“创意设计、广播影视、出版传媒、工艺美术、动漫游戏、演艺创作等文化产业和旅游业融合”的包价旅游产品,《条例》“鼓励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发挥旅游服务功能,支持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依法用于旅游经营。”

 

另外,浙江的委托代理招徕政策如此之好,这对旅行社新的营销渠道设立、新的商业模式重构、新的文旅深度融合场景构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5〕37号)》)具有重大意义。那么,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旅行社能否从事业外委托代理招徕业务?理论上是可以的,因为现行旅行社法律法规规章并不禁止旅行社业外委托代理招徕。只不过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旅行社和“旅行社以外的其他经营者”违反业外委托代理招徕规范的,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很难找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其行政处罚;或者说,当地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这种行为行政处罚了,可能被行政诉讼且败诉的风险较大。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不妥之处,请大家指正。




来源:李志轩

编辑:金文婕

审核:王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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