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陕西金融反腐的历史坐标系中,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北大街支行原行长周利民与会计刘怡冰联手炮制的4.8亿存款诈骗案,堪称极具震撼力的腐败标本。从1997年到2000年的三年间,这对银行内部的“贪腐搭档”利用职务赋予的信任,以高息为诱饵,用虚假存单为工具,在古城西安掀起了一场疯狂的敛财风暴,最终给近400名个人和30余家单位带来毁灭性的财产损失,也为自己敲响了死刑的丧钟。这起案件不仅刷新了当时陕西金融领域的贪腐金额纪录,更暴露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金融监管的致命漏洞,成为中国金融反腐史上无法绕开的沉重案例。

一、权力的温床:从职场搭档到贪腐同盟
20世纪90年代末的西安,正处于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阶段,金融行业作为资金融通的核心枢纽,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北大街支行作为地处市中心的重要网点,承载着大量企业和个人的金融业务,而时任该支行行长的周利民,无疑是这个资金密集型平台上的关键人物。
周利民早年进入建设银行系统,凭借多年的职场打拼,从基层员工逐步晋升至支行行长。在同事眼中,他业务能力突出,善于处理复杂的人际关系,在当地金融圈积累了一定的人脉资源。而会计刘怡冰则凭借细致的工作态度,长期负责支行的存单管理、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手中掌握着空白存单、印鉴使用等关键操作权限。两人在工作中频繁协作,形成了看似默契的职场搭档关系。
彼时的金融监管体系尚在完善之中,银行内部的内控机制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周利民作为支行“一把手”,拥有对业务的绝对话语权,而内部监督机制的虚化,让他的权力几乎不受制约。刘怡冰则利用职务便利,熟悉银行的操作流程和监管漏洞,这为两人日后的联手贪腐提供了“天然”的便利条件。随着社会上高息理财的风气兴起,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更高的收益,对正规存款利率之外的“额外回报”趋之若鹜,这一市场需求被周利民和刘怡冰精准捕捉,成为他们开启贪腐之路的“灵感来源”。
最初,两人或许只是小范围地试探违规操作,但随着第一笔非法所得轻松到手,贪欲的闸门被彻底打开。从偶尔的“打擦边球”到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诈骗,周利民与刘怡冰的关系也从职场搭档彻底蜕变为利益捆绑的贪腐同盟。周利民负责对外招揽“存款客户”,凭借行长身份背书,吸引资金流入;刘怡冰则在后台负责制作假存单、篡改账目,掩盖资金的真实流向,两人分工明确,配合默契,一场规模浩大的金融诈骗案就此拉开序幕。

二、虚假的繁荣:4.8亿诈骗帝国的构建与运作
周利民与刘怡冰的诈骗手段并不复杂,却精准抓住了当时部分民众和企业对高息的渴求以及对银行公信力的盲目信任。他们的核心运作模式,是以“高息存款”为诱饵,通过伪造金融凭证的方式,将客户存入的资金非法截留并据为己有。
在揽储环节,周利民利用自己的行长身份,通过各种渠道散布“内部高息存款”的消息。他承诺的存款利率远高于当时的法定利率,部分短期存款的年化利率甚至高达15%以上,是正规存款利率的数倍。这种极具诱惑力的条件,迅速吸引了大量客户。为了增强可信度,周利民还主动邀请客户到银行网点办理业务,在正规的营业场所内,由刘怡冰出面为客户办理“存款手续”,并出具盖有银行印鉴的存单。然而,这些看似正规的存单,实则是两人私拿空白存单、私盖印鉴制作的“大头小尾”假存单——客户手中的存单显示足额存款,而银行内部的账目上却没有相应的资金记录,或者仅记录了远低于实际存款额的金额。
从1997年9月至2000年10月的三年间,这一诈骗模式疯狂运转。受害群体涵盖了社会各个层面,既有寻求资产增值的普通市民,也有希望获得额外收益的中小企业,甚至包括一些事业单位。据最终统计,两人共计骗取30余家单位和近400名个人的资金,总金额高达4.8444亿余元。在当时,这一数字堪称天文数字,足以对区域金融市场造成剧烈冲击。
为了掩盖罪行,周利民与刘怡冰制定了严密的“资金周转计划”。他们将非法截留的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前期客户的“高息”,制造出存款正常兑付的假象,以此吸引更多新客户加入,形成类似“庞氏骗局”的资金链条。同时,他们将大部分赃款进行转移和挥霍:在西安、北京等多地购置豪宅、名车;为亲属办理出国手续,转移资产;甚至沉迷于赌博等非法活动,大肆挥霍民脂民膏。刘怡冰还利用职务便利,篡改银行内部的资金流水和账目,通过复杂的账务处理,试图将非法资金的流向彻底掩盖,逃避监管部门的检查。
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这起惊天诈骗案始终未被发现。一方面,周利民的行长身份为其提供了天然的“保护伞”,客户对银行的信任让他们放松了警惕;另一方面,当时银行的信息化建设尚不完善,手工记账和人工审核的模式难以应对复杂的账目造假,内部监督机制的缺失更是让两人的贪腐行为如入无人之境。

三、末日的逃亡:东窗事发后的仓皇失措
纸终究包不住火。随着诈骗规模的不断扩大,周利民与刘怡冰的资金链条逐渐紧张。2000年,部分客户的存款到期后,开始集中要求兑付本金和利息。此时,两人已经将大部分赃款挥霍一空,用于支付“高息”的资金难以为继,骗局随时面临暴露的风险。
面对日益逼近的危机,周利民与刘怡冰没有选择主动自首,而是策划了一场仓皇的逃亡。周利民通过非法渠道,伪造了身份证明文件,办理了化名的港澳通行证,于2000年秘密逃往香港。在逃到香港后,他试图将剩余的少量资产转移至海外,寻找长期藏匿的落脚点。刘怡冰则紧随其后,同样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虚假身份,潜逃至印度尼西亚,希望借助异国他乡的隐蔽性逃避法律制裁。
两人的突然失踪,迅速引发了银行内部的恐慌。当客户们发现无法联系到周利民,且存款兑付出现严重问题时,纷纷前往银行网点讨要说法。随着越来越多的假存单被曝光,这起涉案金额高达4.8亿余元的金融诈骗案彻底东窗事发,在西安乃至全国引起了巨大的轰动。
案件曝光后,相关部门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了大规模的调查和追捕行动。公安部将周利民、刘怡冰列为重大通缉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协调香港及印尼警方协助抓捕。在各方力量的通力协作下,潜逃至香港的周利民很快被抓获归案;而藏匿在印尼的刘怡冰,也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被成功抓捕,并被引渡回国。
然而,两人的落网并不能挽回巨大的财产损失。案发后,专案组全力追缴赃款及涉案财物,但由于大部分资金已被两人挥霍或转移,最终仅追回折合704万元的财物,其余1.3亿余元的巨额损失无法挽回。这些损失对受害单位和个人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一些中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被迫倒闭,老板一夜之间负债累累;不少普通市民毕生的积蓄化为乌有,生活陷入绝境,有的家庭甚至因此破裂,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四、正义的审判:死刑判决下的警示与反思
2004年,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和法庭审理,周利民、刘怡冰存款诈骗案迎来了最终的审判。法院经审理查明,周利民与刘怡冰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金融凭证的方式骗取巨额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周利民、刘怡冰因贪污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一严厉的判决,彰显了国家打击金融腐败、维护金融秩序的坚定决心,也为两人疯狂的贪腐行径画上了血腥的句号。在庭审现场,面对确凿的证据和受害者的控诉,曾经不可一世的两人终于低下了头,留下了悔恨的泪水,但此时的悔恨早已无法弥补他们所犯下的滔天罪行。
周利民、刘怡冰案不仅是一起简单的金融诈骗案,更暴露了特定历史时期金融领域存在的诸多深层次问题,为金融行业的廉政建设和监管改革提供了深刻的警示。
(一)金融监管体系亟待完善
案发时,银行内部的内控机制严重缺失,“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存款业务的操作流程存在重大漏洞,空白存单、印鉴的管理混乱,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这警示我们,必须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机制,明确权力边界,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对关键岗位和核心业务的监管,从制度层面堵塞漏洞。
(二)公众金融风险意识需要强化
部分受害者因盲目追求高息回报,忽视了金融交易中的风险,对银行出具的凭证未进行必要的核实,最终陷入诈骗陷阱。这提醒广大民众和企业,在进行金融投资时,要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警惕“高息诱惑”,选择合法合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三)金融反腐力度必须持续加大
金融领域的腐败行为往往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严重,直接威胁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必须持续保持金融反腐的高压态势,对各类金融犯罪行为零容忍,同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金融犯罪的预警、查处和追责机制,形成打击金融腐败的合力。
五、历史的镜鉴:金融安全的永恒守护
二十余年过去,周利民、刘怡冰案依然是中国金融史上的一面镜子,时刻警示着金融行业的从业者和监管者。如今,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金融监管体系不断完善,信息化监管手段广泛应用,金融领域的反腐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金融腐败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依然存在,守护金融安全的任务依然艰巨。
从周利民、刘怡冰案到近年来查处的各类金融腐败案件,我们深刻认识到,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容不得丝毫懈怠。唯有持续扎紧制度的笼子,强化科技赋能监管,提升公众风险意识,保持反腐高压态势,才能从根源上遏制金融腐败的滋生,让金融行业真正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金融保障。
当事人个人简历
1. 周利民:男,案发时约40岁,籍贯不详,大学文化程度。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北大街支行行长,长期在金融系统任职,熟悉银行存款、结算等核心业务。2000年因涉嫌巨额诈骗潜逃香港,后被抓获归案。2004年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贪污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 刘怡冰:女,案发时约35岁,籍贯不详,大专文化程度。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北大街支行会计,负责存单管理、资金结算等业务。2000年随周利民潜逃至印度尼西亚,后被引渡回国。2004年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贪污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来源:长安文摘
编辑:金文婕
审核:王仕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