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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全国交通安全反思日将至 宝鸡交警举案说法西部决策网讯每年的4月30日是“全国交通安全反思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交通供需矛盾也日益突出,交通拥堵问题凸显,交通事故频发已成为社会的主要公害。为进一步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在今年的全国交通安全反思日来临之际,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通过宝鸡新闻网等媒体平台,举案说法,分析近半年来我市辖区内发生的4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剖析事故发生原因及后果,震撼心灵,汲取教训,警示市民文明交通,安全出行。 案例一:驾驶员不避让行人+行人不观察交通导致伤人事故。嘭……一声响动,让正在自驾旅游的杨某吃了一惊。在宝鸡市陇县关山大道,他的车和行人发生相撞,造成行人张某受伤。 事故发生在2019年7月29日14时08分,杨某驾驶苏E08Z6*号小型轿车,沿陇县关山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关山景区游客中心路段处,与从临时停放的陕AY**22号大型普通客车下车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过民警现场调查分析发现:当事人杨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动态观察不清,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而当事人张某横过机动车道,未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又一原因。另外,当事人许某驾驶营运客车上道路,临时停车时未按停车规定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原因。 市交警支队事故对策科民警李战兵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重新认定,认定杨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张某、许某共同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民警提醒:我们常说“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往往源自于一个小小的安全隐患。广大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一定要做到主动避让。行人横过机动车道,特别是没有人行横道的车道时,更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道路上临时停车。一定要做到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关系你我他,遵守法规人人有责。 案例二:超车撞倒俩学生 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在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况下超车,不幸地是此时正有2名学生横穿马路,事故就在这一瞬间发生。 2019年11月17日18时,龙某驾驶陕C1**26号小型轿车,沿陈仓河堤路西段由西向东行驶至千渭路段,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一辆白色SUV越野车时,与由南向北跑步横过马路的学生赵某某、张某某发生碰撞,使2名学生受伤,车辆受损。 宝鸡市交警支队陈仓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李璐介绍,当事人龙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道路未降低行驶速度,在没有超车条件下超车,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经过事故认定:龙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三:无证驾驶农用车非法载人 山间道路侧翻。过于自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不学习不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把法律当儿戏,农用三轮车非法载人,一路超速风驰电掣般驶过农村道路,危险发生了…… 2020年3月7日12时10分许,郭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车上载着乘坐人薛某、王某、王某某、李某、见某,车沿路平沟村道由南向北下坡行驶至342国道路口向东右转弯时,车辆向左发生侧翻后滑行与342国道路北侧防护墩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5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民警李战兵介绍:当事人郭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的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且违法载人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当事人郭某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之规定。经过事故认定:郭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四:醉酒司机十字路口撞上货车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推杯换盏好不热闹,酒过三巡,姜某仗着自己驾驶经验丰富,夜色茫茫中驾驶小型轿车回家,他不知道危险正在一步步悄悄靠近。 2019年7月23日0时许,姜某醉酒后驾驶陕CX**38号小型轿车沿眉县首善镇任白庄南北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倒310国道十字路口处时,与310国道由东向西马某驾驶的陕C6**98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姜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民警通过血醇化验发现姜某醉酒的事实。由于当事人姜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出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优先通行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6条一款“ 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姜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C1型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案件已移送眉县人民检察院。 民警李战兵表示:对酒当歌颜欢笑,出门行车泪两行,我们手握方向盘,一定要做到安全记心间,绷紧安全这根弦。拒酒驾,不超速,倡文明行车,促和谐社会。 “交通安全,人人有责。”通过以上四起道路交通事故,相信广大市民对交通安全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平安产险宝鸡中心支公司理赔部经理武刚表示,酒驾醉驾、无证、换驾、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请自觉交通法规,摒弃交通陋习,提醒广大车主及时投保,文明交通。市交警支队宣传科蔡武尚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生路上没有彩排,每次都是现场直播,每个瞬间都是完成时。希望通过上述交通事故案例,能够唤起更多的人反思以往的行路驾车陋习,认真审视并改正不文明交通习惯,把宝贵生命从无情的车祸中解救出来,尊重人的存在价值与生存权利。请多一份对法律的敬畏,对生命的尊重,少一点悔不当初。 编辑:燕青 来源:宝鸡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