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进入网络经济时代,直播带货盛行,化解经营风险的契约意识仍然有助于定分止争。
苏州某公司花20万元请“大V”直播带货,结果仅成交2笔,销售额不足500元,遂起诉“大V”账号所属的文化公司要求退款。日前,苏州虎丘区法院通报了这起直播服务合同纠纷的生效判决。虎丘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直播推广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用后,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根据约定要求退还服务费用。因双方约定服务费按实际完成比率退还,该院判决被告退还服务费199817.6元。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的说法是没错的。当进入网络经济时代,直播带货盛行,化解经营风险的契约意识仍然有助于定分止争。本案中的退款请求获得法院支持,也证明了这一点。设想,如果没有签订直播服务合同,或者签订了但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同样遭遇这个销售结果,同样是起诉到法院,售货公司若不能证明“大V”严重消极怠工,推广不力,很可能一分钱也要不回去。其中的区别在于,没有违约责任的直播带货约定,就带有射幸合同(碰运气)的意味了,各方只能愿赌服输——运气好,销售几百万、上千万甚至更多,也只支付20万元的服务费,售货公司算“捡漏”了;运气不好,像遇到该案中的后果,售货公司就只能“打眼”了。显然,直播带货的风险把控主要在售货方。售货方要明白,直播带货的“大V”并非都是李佳琦。而且,具体直播带货的效果如何,“大V”的影响力及其粉丝增长趋势,固然是基础影响因素,但所带货物的质量好坏,消费者对该类货物的需求程度,相关消费群体的购买力、所带货物的市场竞争程度、“大V”的推广策略如何以及推广力度的大小等等,才是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这么多不确定因素,应如何把握和处理?以不变应万变是个法则,就是通过合同条款来细化彼此的担心和考虑,把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间的约定,就是把一个可能的“射幸合同”变成了普通代销服务合同,直播方接受,售货方也规避了风险。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所谓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合同主体、意思表示和内容三个方面都适格。一是主体适格,像本案中售货方是有资质的货物销售公司,直播带货方是有资质的的文化公司。二是意思表示适格,就是意思表示要真实,签订合同时没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危困状态等影响判断力的情形,否则签订的合同也是可以撤销的。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合同无效,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还规定,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这就是说,各方在协商合同条款时,都可以把自己的担心和顾虑体现在条文中。本案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也可看成是售货方把自己的担心变成了附条件合同,即售货方担心直播带货有可能效果不好,便提出“服务费按实际完成的某某比率退还”。由于“大V”实际完成比率并不好,条件成就,就只能退款了。合作伊始,什么条件都可以谈。大家为了把生意做成,什么都可以让步,最后相互妥协,达成都接受的协议。一旦合同既成,甚至在履行中才想到风险,再想调整合同,就比登天还难了。期待本案诉讼及其结果,能为直播带货各方提供良好的示范。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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