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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优、张一山、肖央……这家网校又被明星告了!沪江网校又连续摊上了好几件事,而且还跟几位明星有关。 天眼查显示,2021年8月到12月,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江教育”)涉及的多起侵权责任纠纷、肖像权纠纷开庭审理。这些案件中,原告包括葛优、张一山、肖央、谢孟伟等。红星新闻记者从部分相关艺人处了解到,案件原告确系其本人。 其实,这已经不是明星们第一次与沪江教育对簿公堂了。 演员周冬雨、靳东也起诉过沪江教育。记者查阅沪江教育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沪江网校”,发现不少推文中都有大量明星照片存在。 明明都输过官司了,为啥沪江教育还是热衷于使用明星照片做宣传? 曾被周冬雨、靳东起诉侵权 两起官司沪江教育都输了 公开信息显示,2021年12月8日,谢孟伟与沪江教育的肖像权纠纷在上海浦东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图据天眼查 在这之前,2021年11月18日,肖央也起诉了沪江教育,同样也是因为肖像权纠纷。同月开庭的,还有张一山和沪江教育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再往前,就是2021年8月3日,葛优与沪江教育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在北京开庭。 目前,这几起纠纷尚无公开下文。 葛优、张一山、肖央、谢孟伟……这些熟悉的名字,是我们所熟知的那几位艺人吗?记者从其中部分相关艺人处了解到,案件原告确系其本人。“因为涉及侵犯艺人肖像权,所以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目前已经交给律师在跟进。”其中一位艺人的工作室相关人员告诉记者。 这已经不是沪江教育首次被明星起诉了。早在2017年,演员周冬雨就曾将沪江教育告上法庭,并且胜诉。 公开信息显示,2017年7月25日,沪江教育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沪江网校”发布《<春风十里不如你>:周冬雨和张一山超来电,甜炸!》一文。文章使用了12张周冬雨肖像图片,文章内容还载有“世界那么大,想去看看外面的不一样,暑假学门语言吧”“优选好课,24小时超值秒杀”等信息。 ▲图据“沪江网校”搜狐号 周冬雨方面认为,沪江教育未经允许,擅自将其肖像用作商业推广,系以营利为目的的滥用他人肖像行为,涉嫌侵犯其肖像权;同时,肖像使用的位置及相关内容,使其蒙受误解,社会评价相应降低,涉嫌侵犯其名誉权。 2018年12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沪江教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涉案微信公众号“沪江网校”中持续登载致歉声明七日,向原告周冬雨赔礼道歉,并赔偿周冬雨经济损失、合理支出共计25200元。 ▲图据中国裁判文书网 演员靳东也起诉过沪江教育。2017年,“沪江网校”微信公众号在两篇文章中使用含有靳东肖像的剧照,并在推文文末附上了“沪江网校”的收费课程广告。法院最终认定,沪江教育向靳东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 为何偏爱明星肖像? 沪江教育工作人员: 已告知相关部门整改 2022年1月11日,记者浏览微信公众号“沪江网校”,发现上述《<春风十里不如你>:周冬雨和张一山超来电,甜炸!》一文已被删除。 但记者在浏览过程中注意到,疑似从胡歌、汤唯、喻恩泰、任素汐、欧阳娜娜、杨超越等国内明星,到“抖森”(汤姆·希德勒斯顿)、“小李子”莱昂纳多等国外明星,再到中国游泳队队员汪顺、徐嘉余、闫子贝,东京奥运会“首金”获得者杨倩等运动员的照片,也都以不同形式出现在了“沪江网校”的公众号推文中。这些推文的文末,都出现了“沪江网校”相关语言课程宣传推广文案。 ▲图据沪江网校公众号 ▲图据沪江网校公众号 2019年12月24日,“沪江网校”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又一部在泰拍摄的电影,豆瓣年度华语前十,从不同角度观影<误杀>无剧透》一文,文中多次用到电影《误杀》剧照,其中包括影片主演肖央、陈冲等人的特写镜头,而文末则留下了“泰语课程咨询”的联系方式以及跳转链接。 2019年2月18日,“沪江网校”微信公众号发布《太长脸了!中国演员宝蓝柏林电影节影帝影后双料奖!刷新华语电影新纪录!》一文。文中更是大量使用多位知名演员照片,其中包括葛优、巩俐、姜文、廖凡、王景春、咏梅、梁朝伟、张曼玉、叶德娴等,文末附上了沪江教育的宣传图片,图中写道“学外语,上沪江网校”。 这些照片是否取得当事人许可?肖央等人与沪江教育的肖像权纠纷,是否与此有关? 对于记者提出的疑问,2022年1月11日,沪江教育一位官姓工作人员称,由于上述推文已发布了一两年时间,自己并不清楚当时情况,需要反馈到公司核实后,才能进一步回应。 1月13日,记者注意到,“沪江网校”微信公众号上,上述三篇文章均显示为“已被发布者删除”。 “蹭热点”宣传是否侵权? 律师:按《民法典》, 非商业用途也可能侵权 记者浏览多条“沪江网校”微信公众号推文后发现,其推文的规律并不复杂,大多都是以某部剧、电影等热点话题展开,文中使用一些明星剧照或者影视画面截图,文末加上沪江教育的课程宣传。 换句话说,沪江教育确实没有直接用这些明星来为其课程背书,也没有说过自己的课程和这些明星有关,仅仅就是在公众号中“蹭热点”。 有业内人士指出,这种手段并不鲜见——很多机构的自媒体账号都有过蹭明星热点的经历,借明星的流量来吆喝自己的品牌。 那么,这样“蹭热点”的方式是否侵权? 一个经常听到的声音是:“只要不在发文时夹带私货,不推荐课程,不挂课程链接,就不算用于营利,也不算违法了吧?” 在沪江网校与周冬雨肖像权纠纷一案中,沪江网校也是这样辩称的,其认为涉诉文章含有周冬雨的照片,其的目的仅是为了评论电视剧剧情及演员演技,并非为了营利。 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这一说法“无法律依据”。判决书指出,沪江网校系具有营利性质的企业法人,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具有一定商业宣传性质,构成了肖像的商业性使用。 ▲图据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也表示,该微信公众号的认证主体本身具有较明显的营利色彩,发布推文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吸引用户并售卖课程,因此无论推文中是否出现了课程宣传内容,都属于商业性质。 同时,王英占还指出,2020年5月通过的《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删去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触发条件。 “但《民法典》也给出了几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合理使用’的例外,比如用于个人学习、实施新闻报道、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等。”王英占补充道,除了这些“例外”,无论是否用于商业,未经他人允许而公开他人的肖像都不合法。 教培机构营销边界在哪里? 律师:即使当事人同意,也要分情况 换个角度来看,这一系列诉讼也可谓对教培机构们敲响了警钟——营销一旦不慎,可能就要吃官司。 那么,对于教培机构来说,在进行商业推广时,营销的边界到底在哪儿? 在王英占看来,所有教培机构以及其他具有营利性质的企业法人为主体的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平台,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公开使用他人肖像,都存在侵犯肖像权的法律风险。 那么,在取得同意后再使用他人肖像,是否就合法了? 对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唐玉川指出,教培机构发布广告时,不仅要尊重他人肖像权,还要遵循《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2.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3.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其中第三点意味着,培训机构不能以教育相关人士或机构学员名义或形象来做广告,即使取得当事人许可,也是不行的。 来源:红星新闻 如有侵权 请联系删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