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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宴请、泄露机密、权色交易:李文荣的“违纪清单”触目惊心——从帮人晋升到敛财受贿,公权力沦为谋私工具

时间:2025-09-06     作者:王健【转载】   来自:长安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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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顿违规宴请、一次职务晋升‘关照’、一笔权钱交易……当理想信念的‘总开关’松动,每一次对纪律的妥协,都成了滑向深渊的助推器。”2025年9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重磅通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文荣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中罗列的“违反五项纪律、涉嫌受贿犯罪”等事实,勾勒出一名高级干部将公权力异化为“谋私工具”的堕落轨迹,令人警醒。

 

从“小节失守”到“全面破纪”:一张“违纪清单”藏着堕落逻辑


翻开李文荣的“违纪清单”,其违纪违法行为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从“小事小节”的失守逐步演变为“全面破纪”的失控,呈现出清晰的“渐进式堕落”特征。

 

第一步:对“人情往来”无底线妥协。作为曾肩负重要领导职责的干部,李文荣率先突破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红线:不仅频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旅游和健身活动,还违规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在他看来,这些“吃吃喝喝”是“人情世故”,却不知这正是权力寻租的“起点”——接受的是宴请,欠下的是“人情债”,最终要靠权力“偿还”。


第二步:对“组织原则”选择性无视。在“人情债”的裹挟下,李文荣进一步突破组织纪律:违反组织原则为他人职务晋升、岗位调整“开绿灯”,将干部选拔任用的公平性抛诸脑后。更恶劣的是,当组织开展审查时,他选择“对抗审查”,试图掩盖违纪事实,彻底背离了党员干部对组织的基本忠诚。


第三步:对“公权力”全方位滥用。如果说前两步是“纪律失守”,那么李文荣后续的行为则是“权力变质”:廉洁底线彻底崩塌,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站台”,甚至搞权色交易;更触碰法律红线,泄露尚未公开的企业重组信息,与商人老板“沆瀣一气”,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项目审批等领域大肆搞权钱交易,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从“接受宴请”到“巨额受贿”,从“帮人晋升”到“泄露机密”,李文荣的“违纪清单”越拉越长,最终横跨政治、组织、廉洁、工作、生活五大纪律,沦为“全面破纪”的反面典型。


管党治党者“失责”:更该警惕的“双重背叛”


通报中还有一个细节尤为刺眼:李文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这意味着,他不仅自己违纪违法,还辜负了党和人民赋予的“管党治党”职责——作为曾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干部,本应是纪律的“守护者”,却成了纪律的“破坏者”,这种“双重背叛”的危害远超普通违纪行为。

 

一方面,“主体责任不力”导致其管辖范围内的纪律约束“宽松软”,间接纵容了不良风气滋生;另一方面,自身的违纪违法行为给党员干部群体带来“负面示范”,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更值得深思的是,李文荣的违纪行为集中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深化、反腐高压态势不减的背景下,他仍“不收敛、不收手”,足见其对纪法的漠视程度。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其作出的“双开”处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终止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违纪所得、移送司法机关等一系列处理,不仅是对李文荣个人的惩处,更彰显了“不论职务高低,谁破纪违法就查谁”的坚定立场,也印证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深刻内涵。


破题关键:如何防止公权力“私用”?


李文荣案并非个例,其暴露的“权力异化”问题,折射出对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监督的重要性。要防止公权力沦为“谋私工具”,需从三个层面发力:

 

思想层面“筑防线”: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李文荣的堕落始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这提醒我们,必须持续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拧紧理想信念的“总开关”,让“权为民所用”的理念深植于心。


监督层面“扎笼子”:权力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腐败。针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需进一步细化措施——既强化“八小时内”的工作监督,也紧盯“八小时外”的生活圈、社交圈;既完善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畅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渠道,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惩处层面“亮利剑”:对违纪违法行为的纵容,就是对公平正义的伤害。坚持“零容忍”态度,对“不收敛、不收手”者从严查处,对典型案例公开通报,以“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形成强大震慑。


当事人个人简历

李文荣,男,汉族,1962年10月生,云南昭阳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云南大学中国经济与企业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

1. 历任云南文山州副州长,昆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云南省工信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2. 2015年任曲靖市委书记,2016年升任云南省委常委、曲靖市委书记;

3. 2022年1月当选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4. 2025年9月,因严重违纪违法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来源:长安文摘

编辑:金文婕

审核:王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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