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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行政处罚决定: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医疗器械具有治疗作用的虚假违法广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时间:2025-10-22 一、巴林右旗雷蒙欣大药房因涉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被查 近日,巴林右旗雷蒙欣大药房因涉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药房处以罚款5000元。 赤右市监处罚〔2025〕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7月21日,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巴林右旗雷蒙欣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 经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该药店在收到该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及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该药店执业药师还在巴林右旗巴彦汉卫生院上班,节假日时来药店上班,执业药师不能有效在岗执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二、巴林右旗生命之源因涉虚假宣传被查 近日,巴林右旗生命之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林右旗生命之源”)因涉虚假宣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000元。 赤右市监处罚〔2025〕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5月20日,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指出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并在微信群售卖治疗疾病的食品。 经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当事人于2025年5月20日在微信朋友圈针对“HD-01A多功能治疗仪”发布了虚假广告;在顾客微信群对“雪卫宝”实施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发布二类医疗器械具有治疗作用的广告,误导消费者。店长张亚丽在微信朋友圈中分别于2025年5月18日及5月19日发布了关于“HD-01A多功能治疗仪”仪器(二类医疗器械)的广告宣传,广告内容有“为您免费治疗产品适应范围内病症:高血压、中风后遗症、......注射后反应硬结23种疾病”的表述,但该二类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显示,其适用范围中,可用于肠胃功能紊乱、痛经等妇科疾病的保健和预防,脉冲功能可单独用于高血压、眼疲劳和老花眼的治疗和保健,其它18种病症均为“辅助治疗”。此广告行为让消费者误以为该款二类医疗器械能够“治疗”23种疾病,属于虚假广告,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普通食品超范围宣称功效。张亚丽在公司顾客微信群中发布的视频(录像)中说“雪卫宝”具有“溶栓”“排栓”“调整气血”的作用,但经检查发现,该产品并非药品,不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产品包装说明上也未显示其具有“溶栓”“排栓”“调整气血”的作用,属于对商品性能的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产品“雪卫宝”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普通食品虚假宣传的行为处于罚款20000元。 三、河北百禾丰因涉生产不合格复合肥料被查 近日,河北百禾丰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百禾丰”)因涉生产不合格复合肥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8700元。 滦州市监处罚〔2025〕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6月30日,收到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后处理通知书》,显示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5年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的复合肥料,缩二脲项目不符合GB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依据《河北省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经唐山市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该批不合格产品一共生产了5吨,销售价2200元/吨,成本价1860元/吨,货值金额共计11000元,该批产品全部作为员工福利肥免费发放给当事人的员工,已全部被员工自种使用完毕,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之后,立即向员工作出承诺出现农作物减产等问题由当事人负责。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唐山市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与不合格产品同一规格型号的复合肥料,并处罚款18700元。 四、滦州市宸粼食品厂因涉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被查 近日,滦州市宸粼食品厂因涉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款7000元。 滦州市监处罚〔2025〕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9月4日,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滦州市宸粼食品厂生产经营的月饼进行抽样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食品厂生产经营的一种浅绿色包装、标有“0蔗糖月饼、净含量80克、五仁、生产日期2025年9月5日、保质期至20260104”字样的月饼609块,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月饼609块;2、罚款7000元。 五、徐州魏佬爷因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被查 近日,徐州魏佬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魏佬爷”)因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400元。 徐泉市监处罚〔2025〕X00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8月5日、7月21日,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当事人网售“咔㕷三醇软膏”和“魏老爷筋骨舒通型穴位压力刺激贴”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经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当事人销售的“咔㕷三醇软膏”与外用处方药“卡泊三醇软膏”外观极其相似,商品正面包装显示的“咔㕷三醇软膏TM”字体明显,与外用处方药“卡泊三醇软膏”相仿,且标注的图案与背景接近一致,达到混淆并诱导消费者的程度。当事人网售“穴位压力刺激贴”的标题为“魏筋骨舒通型穴位压力刺激贴关节腰疼腿痛腰肌劳损腰椎间盘膏药贴”,产品实物名称“穴位压力刺激贴”,生产厂家是贵州苗太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的“咔㕷三醇软膏”是从“江西百川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入,采购日期为2025年5月18日,单价5元每只,共采购100只,产品上架后销售11单,剩下了89只,已经下架停售,8月5日已退回厂家,没有库存。该产品上架后销售金额21.5元每只,盈利了181.5元。当事人销售的“穴位压力刺激贴”是从“东莞市南粤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购入,采购日期为2025年2月18日,单价7元每只,共采购50只,产品上架后销量1单,剩下49只,已经下架停售,8月5日已退回厂家,没有库存。该产品上架后销售金额21元每只,盈利了14元。 另查明,该款产品生产厂家贵州苗太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因相关产品型号、说明书、标签及包装存在不当情形,已于2025年4月23日向企业下达医疗器械责令召回通知书。综上,当事人销售“咔㕷三醇软膏”货值金额为2,150元,违法经营额计算为2,150元;“穴位压力刺激贴”货值金额为1,050元,违法经营额计算为1,050元。 综上,当事人网售“咔㕷三醇软膏”产品,与外用处方药“卡泊三醇软膏”外观极其相似,商品正面包装显示字体与外用处方药“卡泊三醇软膏”相仿,且标注的图案与背景接近一致,足以达到混淆和引人误认的程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按“咔㕷三醇软膏”产品违法经营额两倍处罚4,300元。 当事人网售“穴位压力刺激贴”产品,宣传标题“魏筋骨舒通型穴位压力刺激贴关节腰疼腿痛腰肌劳损腰椎间盘膏药贴”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该款产品具有治疗功效,与说明书记载的预期用途“贴于人体穴位处,进行外力刺激”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按“穴位压力刺激贴”产品违法经营额两倍处罚2100元。 来源:中国品牌与防伪 编辑:金文婕 审核:王仕伟 |